一例一休之我見 12月6日立院三讀通至目前為止仍然紛紛擾擾,但在過去幾年政府早已經實施了週休二日,工時早已經規定每週40小時並一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這些再實際實施一例一休之前,早已是行之有年; 然而許多的企業仍然以一例一休增加很多人事成本,造成物價蠢蠢欲動來痛罵這個制度,好像遇到世界未日般的慌恐?? 這是各個企業沒有遠見還是之前都沒照著實行呢? 另~~怎麼沒有一家企業提到砍掉勞工7天國定假日,為雇主省下多少人事成本? 勞基法訂立於民國73年是保障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條件,讓台灣勞工能維持起碼像人一樣、有尊嚴的提供勞務獲取工資賴以為生的最低基準;訂定勞基法來限制企業主這個、限制企業主那個,雖未必如人所意但如果台灣沒有勞基法的保護,你敢保證台灣勞工永遠不吭聲的受盡摧殘嗎?台灣勞工們不會團結起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與利益嗎?到那時候,雇主們每天應付工會的團體協商、甚至爭議權的行使,雇主們還會有好日子過嗎? 到目前為止~每一個企業或勞工是否完全了解一例一休的完整內容,我相信還是有大部份的人不是很了解;個人認為一例一休是台灣勞動法治另一進步的開始,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