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卡要 申請重大傷病卡,醫師可以馬上寫重大傷病卡病歷證明書,門診當天可以拿到(醫院該蓋的印章都有蓋),在有效期限內持重大傷病卡病歷證明書去中央健保局各分局,
1.重大傷病卡要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證明後,在有效期限內持證明至衛生福利部各轄區健保分區業務組辦理。以下是相關條文:
重大傷病證明卡申請、換發注意事項
一、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四)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2.倘若本身已經是重大疾病的體況,很難能購買重大疾病險,因您需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您目前的情況。可能會有除外或不保的項目、加費投保,抑或是無法投保。
不過,主要還是要找到您實際上需要的是什麼生活保障,購買保險所擔心的區塊是什麼?因為體況不好的情況下,會有相當多的保險無法購買。祝福你,一切健康平安。
你好~
重大傷病卡顧名思義,就是在遇到中風、洗腎、癌症這種影響生活的大病時可以申請的一張卡,你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以及【衛生署歷次公告罕見疾病名單彙總表】,來確認是否具備申請的資格。是否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險,第一要健康體,如果以領重大傷病卡,當然就不能規劃了,第二可以先檢視一下自己原有的保障內容,建議至少規劃100萬保障,不過,我會比較建議規劃另一個險種「重大傷病險」,理賠爭議較少:是否符合重大傷病定義是由健保局或醫師所認定,而非保險公司。
您好,先跟您簡單說明兩者差別
重大疾病 包含「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等 7項。
但理賠的標準常需要經由醫生及專業人員評估訂定才能給付, 相較條件較嚴苛
重大傷病:符合項目範圍 最廣泛、認列最明確、 也是現代主要投保商品之一。
它是按照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 (約 400 多項 )認列理賠 ,參考網站: https://goo.gl/MqkyqC
而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有領重大傷病卡就可以申請理賠
可是因為這兩者他們在保險理賠上的標準不同、條件也不同
我假設一個例子,如果說今天一樣是發生急性的腦中風
重大疾病需要在發生後6個月,經由腦神經專科醫生判定殘廢狀態是否符合
(像是:無法自行更衣、進食、沐浴、如廁、上下床...等等)
符合標準了才能去申請重大疾病的理賠
而重大傷病則是在發生後一個月內醫生自行判定
領卡,就可以申請理賠
生病了已經很難過、壓力也很大了
一個要6個月後、經過嚴格評估才能請領保險金
一個則是很快的就能夠領到保險金
對於保戶而言,當然是越快解決燃眉之急越好了
但是
其實也不完全所有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都在重大傷病的範圍內
像是心肌梗塞就不在重大傷病的範圍內
所以不能說哪個比較不好
而是哪個我們最需要。
主要還是要根據我們自己本身的責任、狀況去評估
若您是背負重大家庭責任
那我還是會鼓勵您預算範圍內做足保障
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您好,它們兩者在定義上面有些不同。重大傷病險是以是否核發重大傷病卡為準,
而重大疾病險是以是否符合表列的範圍內為準。不能說這種一定包含那種,或者那
種一定包含這種。這裡把它列給您看就明瞭了:
重大疾病險理賠項目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定義略,詳見條款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定義略,詳見條款
三、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定義略,詳見條款
四、末期腎病變
……定義略,詳見條款
五、癌症(重度)
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定義略,詳見條款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定義略,詳見條款
重大傷病險理賠項目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140 唇惡性腫瘤
141 舌惡性腫瘤
142 主要唾液腺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45 口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146 口咽部惡性腫瘤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58 後腹腔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官及腹膜內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縱膈之惡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170 骨骼及關節軟骨之惡性腫瘤
171 結締組織及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172 皮膚惡性黑色素瘤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76 Kaposi(卡波西)氏肉瘤
179 子宮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官之惡性腫瘤
184 其他女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組織之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之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性及未明性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98 其他特定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99 非特定部位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狀細胞肉瘤
201 Hodgkin何杰金氏病
202 其他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205 骨髓性白血病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207 其他特定之白血病
208 細胞型態不明之白血病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一)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二)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症
(三)遺傳性第XI凝血因子缺乏症
(四)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多肌炎
(六)血管炎
1.結節狀多動脈炎
2.過敏性血管炎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巨細胞動脈炎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6.主動脈弓症候群
7.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川崎病)
8.貝賽特氏病
(七)天孢瘡
(八)乾燥症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
(一)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
(二)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三)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神疾患
(四)思覺失調症
(五)情感性疾患
(六)妄想性疾患
(七)廣泛性發展疾患
1.自閉性疾患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含亞斯伯格症候群)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七)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八)腎臟移植併發症
(九)肝臟移植併發症
(十)心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肺臟移植併發症
(十二)骨髓移植併發症
(十三)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四)小腸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 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減壓病
(二)空氣栓塞症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四、漢生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二十九、庫賈氏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