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最近有些人開始關心主附約終止的問題了…
條歀上一般都會寫:給付全殘保險金後,主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全殘,保險公司不能不給,你一定要拿,因為契約上就是麼這寫的。
附約一般當然也是,即行終止。
ps也有好的條歀,寫著就算主契約終止,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那如果:一樣是買壽險,契約上寫著:給付全殘保險金後,主契約效力持續有效!
這樣會不會對我們比較好?
所以買保險條歀是不是很重要?
減額繳清的話,契約一般會寫,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其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與原契約相同。
所以,就是一樣領了全殘保險金後,一樣整張單保就不能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