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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發

車禍和解

汽車追撞機車,我方全責,有第三責任險並出險,和解當下對方開出以下:
1.車損(有估價單)、2醫療費(診斷(上面寫宜休養10日)及回診證明)、4.攤位租金損失約17000(但每日皆不同金額)、5營業損失約3萬(3000*10)、6薪資損失約1萬4、7精神損失1萬
和解當下理賠專員算完只理賠1.2有單據部分及精神損失部分,其餘4~6項因爲提出任何單據故不理賠,這樣後續是否就只能去調解了,那調解完有可能這些都要自己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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