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 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 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
第十四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為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 務 之 保 險 經 紀人公司,同時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
一、 本規則係為維持保險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監理目的,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等為相關規範,至於業務員得否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宜由雙方依勞務契約屬性為相關約定,而非於法規命令中明文規定應經所屬公司同意,惟為避免競業關係,仍維持現行僅能登錄為一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及一家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之業務員,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應與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公司分別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
你要的答案在業務員管理規則裡,最終還是看你跟公司的勞務契約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