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帶病投保
也就是投保前就有症狀卻沒告知,這才是「解約、解除契約」的主要原因。
如果你投保時確實身體狀況正常,誠實告知了,那就不用太擔心。
是否有短期內頻繁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會做「風險管理」,例如短期內就連續手術、住院。
他們可能會做「調查」或「關注」,但通常不會隨便解約。
最多是在續保時「調高保費」或「不續保」(針對一年期商品)。
保單類型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終身型(保障型壽險、終身醫療、重大傷病):公司基本不會解約,因為條款保障是「只要誠實告知就有效」。
一年期商品(定期醫療、實支實付、癌症險、意外險):有機會在續保時「拒保」或「附加條件續保」。
你有兩份保險:
第一份保 2 年,已申請理賠 3 次 → 這很正常,沒什麼大問題。
第二份保 1.5 年,還沒申請過 → 如果手術確實符合條件,其實該申請就申請,不必「刻意不理賠」。
「解約」跟「不續保」不一樣:
解約(解除契約):通常是帶病投保或重大隱匿才會發生。
不續保:比較常見於一年期醫療險,若出險多,公司可能不讓你續,但舊的已賠過的不會追回。
正當理賠,不要放棄權益 → 該申請就申請,不要因為業務一句話就犧牲自己的權益。
留存病歷證明 → 確保能證明「不是投保前就有的病」。
未來規劃 → 如果擔心一年期商品續保問題,可以考慮「終身醫療、重大傷病險」這類不會被拒保的。
總結:
沒有帶病投保就不用怕,公司不能隨便解約。
頂多會針對「一年期商品」續保時不給續,但不會影響你已經有效的保單,也不該因為擔心就放棄理賠。
人身保險契約有效滿 2年 後,保險人不得以要保人不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兩年內若保險公司懷疑有「帶病投保」或「不誠實告知」,確實可能會調查並解除契約。
但!這個「解除」一定要有明確證據(例如病歷顯示你在投保前就已確診、就醫、知道疾病)。
單純因為「理賠次數多」並不能成立。
只要誠實告知,沒有帶病投保,理賠就是你的權利,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你理賠多就解約。」
「保險法第64條有不可爭辯條款,滿2年後更是保障你的契約效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你,如果保險公司不合理解約或拒賠,可以申訴並拿回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