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該輔導員提到「兩年內不能到別的公司登錄 」是否有依據呢?
不清楚的文件就別亂簽,再次確認契約內容是否有不公平的地方,以免讓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說明與您分享,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再來信討論,謝謝。
您好,
以下就禁止競業條款來跟您說明一下,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按法條第四款所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所以在不從事競業行為公司應要補償您的損失,否則,此約定無效!
提供您參考,若您有疑慮,也可直接詢問勞工局!這樣可以讓您更安心!
祝您
平安 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