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建議主動誠實告知
盡快主動聯絡業務員說明情況後,主動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能會依據實際情
況和你的誠意進行處理,解釋你在填寫時的疏忽,並提供正確的信息,他們可能會要求
你填寫補充資料或提供醫療證明,但是保險公司也有權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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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遇到這樣的狀況,真的滿尷尬的
如果您現在補告知保險公司,高機率是直接被解約
🔸因為根據保險法64條,您已經違反誠實告知
保險公司知情起一個月內及保單投保滿兩年內
都有權利解除契約,且不退還保費
但實務上沒有補告知這個流程,
只能提醒您,未來發生理賠時,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1.拒賠:這兩項疾病(心悸、支氣管炎)相關的疾病、併發症
保險公司一旦查到病歷,則會列為拒賠
2.解除契約:同上🔸的說明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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