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您好,很遺憾發生車禍,您辛苦了
請問準確時間是什麼時候發生車禍的呢?
版主是否申請初判表了呢~
在初判表下來時,其實都沒有人能夠保障肇責是如何~~
您好,一個人照顧兩個孩子辛苦您了...
在初判表出來前我們都無法肯定肇責比例
有保第三責任險即可轉移風險,自身的保障要做好,畢竟風險來臨時的費用都十分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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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flno=34
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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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後續我去查詢您的出判表
我判斷我方應該為無肇責
對方全責
我方的初判表為:安全規則112條5則4款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第五條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若我方有肇責的話,初判表應該會寫未注意安全或是違規停車等等...
後續的話只需要確認對方是否有投保車險
接著跟對方談和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