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前幾天發生車禍
駕駛機車的我 與計程車碰撞
我為東向西行 計程車為北向南行
車禍發生在凌晨 路口無監視器(警方說法)
我們帶到警局做筆錄時
警察在偵訊室跟我提到以下三點
1. 以路口紅綠燈號誌為主該路口無紅綠燈無法成立
2. 支線應該讓主線先行由於該路口沒有號誌標示支線主線無法成立
3. 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
警察用第三點說路權是他的
說責任在我於是雙方和解
我賠他車子損壞跟營業損失(兩天)的錢
我機車損壞全部吸收
我想請教的是當時由於後座載女朋友
我跟女友車禍發生後掛急診的費用有辦法跟對方強制險申請理賠嗎?
還是說只要責任在我一律不理賠
另外我想請教另一個問題
當時雙方車禍後都有進行酒測我的值為0.04(未達標準)
警察當時的說法是只要超過0一般臨檢會放過
但是只要一旦發生車禍就算未達標準就算是公共危險罪
我對這點還蠻疑惑的我上網查是要達到0.25
也因為這0.04當時談判的籌碼少了不少
查到這個網站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4213 說酒測值在標準以下對方強制險仍可以理賠
以上兩點疑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