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3. 除非談和解時已諭知對方爸爸有可能的失能狀況?否則單從 po文來看,資訊不甚清楚,或者可將和解書內容貼上來才能明瞭。
個人認為在十分確定先前未給付失能賠償下,後續請領並不違背原先的和解書精神,因為沒有超出強制險內容,而是有名目尚未申請。
不過保險公司原給付過一次,對於後續追加的申請態度消極,也是可以預期!
上述疑問若都是傾向產險公司尚未理賠失能這一部分,則可向金融評議委員會申訴。
若我的留言 對您有幫助,請給我一個讚和“ 最佳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