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效申請
受理文件
1、停效日起六個月(含)內申請復效者:
(1)復效申請書
2、停效日起算六個月以上至二年(含)內申請復效者:
(1)復效申請書
(2)健康聲明書
(3)復效體檢查詢單
3、委託他人代辦時,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申請時間
停效二年內隨時書面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復效審查規定
(1)停效日起算六個月(含)內申請復效者可免核保復效,但須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停效日起算六個月以上至二年(含)內申請復效者,被保險人需做體檢且核保通過並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3)停效日起算超過二年者,不接受復效申請。
2、復效體檢規定
(1)未超過免體檢保額限制表最高承保金額者,需做普通體檢。
(2)超過免體檢保額限制表最高承保金額者,依「保險年齡及保險金額與應檢查項目參照表」之體檢項目體檢。
(3)若有病史者,則依病史再加做應檢查之項目。
(4)次標準體之體檢,依公司核保規則辦理。
3、若加作體檢者,須自費體檢。
4、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