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救費用:
首先,急救費用是指因救助搜索、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產生的費用,事後可憑收據申請理賠。
2.診療費用:
診療費用是以實支實付為原則,當車禍受害人以全民健保身分就醫,包含掛號費、病房差額、膳食費,以及義肢、義齒或各項醫療材料,都可申請診療費用,只要留意各項費用各有理賠上限。
3.接送費用:
申請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的為接送費用,指的是車禍受害人因為往返門診、轉診或是出院而產生的交通費用。接送費用最高可理賠2萬元,同樣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收據,例如計程車收據等。
4.看護費用:
最後一項則是看護費用,主要是提供車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經過合格醫師證明因傷勢必需看護時,每日最高為1,200元,最多理賠30天。
以您提供的資料看來,皆為診療費用,也在額度內,所以會理賠的唷!
希望有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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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強制險理賠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強制險理賠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四)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希望我的回覆有幫助到您
小賴祝您一切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