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我沒有實際上自身案例的部分,近期我可以詢問同事或朋友有相關經驗再跟您補充
以下看其他保經或台壽業務有相關經驗可以跟您分享實際案例
但就條款的內容其實也是有空間可以做爭取或跟醫師溝通討論癌症的部分。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除前項情形外,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復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其他癌症,始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