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才投保的前提下,即便發生需要剖腹產的狀況,
一般來說是不會理賠的,這與是否滿38週並無關連。
可去注意一下投保時間點,且當時是否有簽署當胎除外的批住條款
醫療險是不理賠投保前已發生疾病 & 分娩費用
但如果是投保後才出現的疾病就是醫療險給付範圍了
但要注意一點是否在除外條款的範圍中
以醫療險的示範條款而言,下列才是在理賠範圍內的(部分條款仍有細微差異)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起算30天後發生的
這項定義就是為了避免客戶帶病投保
也就是說就醫記錄不可在投保生效日起算30天內及之前
所以只要妳就醫時間(就是妳去看有沒有受孕的時間)是在投保生效日30天後是有機會可以爭取看看的
申請理賠時只要是投保生效日起算兩年內保險公司一定都會去調閱病歷
所以保險公司查到就醫記錄,第一次診斷懷孕時間大約是一個月左右會比較有機會
畢竟懷孕一個月不知道本來就很正常
如果第一次診斷出懷孕兩三個月可能就會被保險公司認定是蓄意隱瞞
除非有很強力的證明
比如醫生在問診的時候可能會問妳有沒有嘔吐或是一些懷孕的症狀大概多久了
如果妳回答兩個月那可能就會被認定妳知道而不去就醫
要申請自然就很困難了
但是這些前提是必須妳的條件都要符合妳自己的保單條款
妳的情況有沒有在除外責任裡
因為現在有太多的地雷條款
資訊越多答案就會越貼近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