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me 您好 :保險法 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依據您的說法大學時期雖醫生說不用特意治療,但已在疾病中出社會後購買保險前,蟹足腫確實是已發生疾病所以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算是合理範圍建議您本身保單內容須定期檢視,保障未發生的疾病
以上是給您的建議,如果您覺得我的解說不錯請幫忙 按個讚 & 最佳留言 給予鼓勵本人服務於北部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如果想進一步討論或諮詢,請點我頭像主動諮詢
您好:
樓上回答都很清楚了~
如果想進一步討論或諮詢,請點我頭像免費諮詢,謝謝您
希望回答有幫助到您,我服務於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若有任何問題都可點擊頭像旁的免費諮詢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