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這部分的爭議點在於自費項目是否有在強制險裡的給付標準
然而蠻多評議案例裡自費項目沒有列入給付列舉項目標準內
這種對消費者不利的文字敘述就常被拿來當擋箭牌
不過當情況轉換到法院時
對於消費者常處於弱勢的立場情況下
法院判決都是判對於消費者有利的結果
但不是這樣就無限上綱要求自費全額給付
法官對於治療的必要性作擴大解釋
若是經由醫師認為有其治療的必要者應屬診療費用之範疇
總結來說上評議中心情況仍然會比較不理想
但到法院是可以爭取到應有的權利
我計算了一下理賠金額2070扣除掉單據上的自費項目外尚有380元
在藥品費部分有10%
這部分應該就是業務所說的多給部分
由於金額不大走到法院是很不符合成本效益
至於自費理賠部分每間產險都不盡相同
所以答案會有所不一樣
希望對你有所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