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損失有共識前建議先不要賣:若雙方對維修費用有爭執,到底誰說了算?也有可能會需要透過專業第三方的鑑定(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
2.代步費也可求償:受損車輛送廠維修期間,被害車主無車可用而必須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的代步費也是可以求償的。
3.你已經申請調解了,原則上 會安排在15天內申請調解,再緩緩吧。
4.危險已發生,保險公司應賠的還是要賠。
5.對方若沒有出現在調解會,調解會的工作人員會視個案情形詢問雙方意見,是否要安排下一次調解。若不願意調解,那麼此階段會以調解不成立結案。
6.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提民事訴訟:不太懂你六個月的問題,您要詢問的是刑事案件要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的意思?民事案件不會有六個月的限制喔。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喔。
7.即使是有人受傷的刑事案件,若已有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參照。講白話一點,就是調解已經不成立了,視為你在六個月內已經有提出刑事告訴了,還是可以繼續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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