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的說明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又根據民法第八條的說明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原PO跟家人之間為利害關係人
可以去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
聲請後就可以請領身故保險金
不過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後面有附註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如果拿到保險金,失蹤的人卻找到了
保險金要退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