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放無第三責任險,對方求償金額約50000
經過及傷勢,雙方皆機車,我方初判是全責,對方機車後照鏡壞掉,車體有刮傷,側摔傷
對方騎士 手肘膝蓋各一邊擦傷,乘客腳踝微傷
皆無住院。
初判不一定是對的,會建議您敘述實際狀況,看看有沒有空間可以申請車禍鑑定
對方明細
機車維修10000 (提估價單,我方也接受)
維修工資2000 (無任何收據)
上述兩項可要求對方實際修繕,並且提供收據且車況,
這個內容有可能對方不打算修
醫療費1300 (無異議)
推拿 500*4次*2人 4000 (無診斷證明及收據)
包紮 500
不用理他,請他提出證明,且提出必要性證明
收驚改運3000*2人 6000 (無依據)
不用理他,此類通常放在精神損失理賠
請假 1500 全勤*2人 1000*3 1500*3 (無診斷書及相關薪資證明)
無診斷書說明需休養、無相關新資證明可採最低薪資且月工作天22天計算
無診斷就不用理他了
新車折舊 7000 (已賠償對方願意維修換殼,這條適用嗎?)
這筆叫做車價減損,要提這筆的話,那前面就要跟他算折舊了
對方是幾年車?
代步費 3000 (對方說改開車,但無油錢發票跟停車收據)
提供實際花費收據,沒有就不用理他
除疤膏 1200
精神賠償 3000*2人
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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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方願接受度部分,機車維修、醫療費、包紮、除疤膏、精神賠償
因對方其他細項完全不提單據及醫生診斷書,連薪資依據也說是個人隱私不願給
那就不用給,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舉證責任的關係表現為:(1)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2)在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下,原告除了證明自己應當證明的內容之外,對某些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3)請求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也有必要的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
不給就不用賠,不然上法院讓法院調查
初步判斷對方應是要已刑附民手法提要後續提告的易科罰金轉嫁,但我方經濟能力有限也無法負荷。
建議您走到這個程度,可求助法扶
另外若和解如何避免後續刑事責任,先寫撤回告訴狀有效嗎? 或是申請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或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和解書呢?
調解委員會提供的和解內容就會說明放棄刑事訴訟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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