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業務員建議我保單滿2年後再提出申請,說現在申請理賠一定會被保險公司退保跟不理賠
保險人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即有可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但時間到了保險人不退保,不等於會理賠
Q2: 投保時我們沒有隱瞞,更不知道醫生有開立這樣的病名 (一般看診,從來不會知道醫生怎麼寫病因),這樣對保戶不是一種風險嗎?
可以回去請醫生更改修正(如果醫生願意配合)
可以重新就診檢查,確保病歷健康正常
不然就真的可能要走司法途徑了
Q3: 我媽從未看過肺部相關的檢查,會發現是因為公司健檢異常
健檢會留下紀錄唷,其次投保時間在於什麼時候呢
Q4: 輕鬱症跟肺癌完全沒有關係,保險公司可以這樣不理賠嗎?
這個可能要看您的內容是否有買到什麼項目唷
Q5: 滿2年的保單再提出申請理賠,一定保證理賠嗎?
第一題有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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絹您好:
請您不用緊張,這一定是可以理賠的,而且保險公司也不能退保。
因為這是兩件事,所以我分兩部分來跟您說明。
1. 會不會被退保?保險公司能夠退保的法源依據是: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要注意「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意思就是說癌症和輕鬱症完全是八竿子打不著,保險公司不能解約。當然那就沒有兩年後再申請的問題了。
2. 會不會不理賠?保險公司能夠不理賠的法源依據是: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除非保險公司能夠找到證據證明去年九月就已經得到肺癌,要不然他一定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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