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一您好想跟您分享一下~
保險法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至於時間點的問題應以交齊證明文件文主最正確的答案會建議您撥打富邦的客服做詢問
我在錠嵂保經
我秉持兩個原則:
保大不保小,保近不保遠
沒有最好的,只有最適合的
我可以提供以下服務:
✓保單諮詢及建議 ✓保險相關問題 ✓保單健診和規劃 ✓全方位保障完整觀念與注意事項
若回答還滿意請您再幫我點讚選最佳~
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擊頭像”諮詢”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