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您好
何時發生的?
是否有申請過調解?
其他的費用可以去跟對方保險公司做請求!
建議診斷證明書上請將看護照顧這幾個字寫上去及宜修養多久這些字眼!!
若調解一直無法成立需在6個月內作提告的動作!!
希望有幫上您!
-----------------------------------------------------------------
我服務於保經公司,能針對您的需求,在預算範圍內為您規劃專屬保單。
歡迎點擊頭像諮詢,並留言欲諮詢問題,覺得我回答的不錯,請不吝嗇給我一個讚,表達您的鼓勵與支持,感謝!
梅林您好
1、事故超過30天,應該初判表已完成。若依照您由錄影畫面顯示的"父親轉彎已直行一小段路才被他從後方撞上",後方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責上會比較大。
2、由於對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車禍求償上只要將您受損害的金額列出,附上收據佐證,基本上理賠人員都願意好好處理,不用過於擔心。^^
你可以po初判表及警方登記四聯單 還有診斷書
那可以增加確認肇責比例
可掩蓋個資避免困擾
還有目前狀況如何
要不然是對不上話
僅為猜測浪費時間
父親轉彎已直行一小段路才被他從後方撞上
請問這樣我方的肇責大約有幾%
若可證明應為全責 有警方事故圖嗎 應可證明距離是否經直行一段路
對方有保任意第三人應該理賠上沒有問題
至少醫療費用來看事可以提出求償
我的看法是給我事故圖 我更能判斷是否為全責
梅林您好:
1.依照您目前提供的初判表資料,雙方肇事則為5 5
2.依您上述提到有去看路口監視器畫面,對方確實是在我方轉彎後期一小段後從後方撞上,這部份可以去申請車禍鑑定,翻盤的機率蠻高的,但自行申請車禍鑑定需自費,或是您可以提告由檢察官這邊去做車禍鑑定
車禍事故處理流程:
1.報警
2.驗傷
3.不要管對錯先關心對方(在肇事責任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
後續處理流程:
1.假設是1月1號發生的車禍,在2月1號那一天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初步判定表。
2.再提出申請初步判定表之後兩週~三週向地方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3.如果大家對於初步判定表的內容有疑慮可申請車禍鑒定委員會(但必須自費)
4.如果雙方在調解委員會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和解,需在六個月內一定要提起刑事訴訟。
5.兩年內一定要提起民事訴訟。
所有請求事項都需要證明文件或者是明確的理由
如需協助請主動諮詢,預算請點選1萬元以下,謝謝
, 所以找一個可信任且對車禍和解經驗豐富的談判高手陪同你們去和解較為妥當而合適,如果不知道找誰也可以嘗試找 當地的里長或熱心的市議員幫忙。
如覺得我回答的不錯,請不吝嗇給我按 最佳留言 或 按 讚 , 您的鼓勵 讓我做的愈來愈好。
親友們如有需要保單 規劃 / 或 免費做保單健檢, 歡迎 點選 我頭像旁的 "保險依師" 留言,
並 主動諮詢,謝謝!!
保險依師: 是你最好的 保險依靠 和 風險顧問師 .
保險依師: 用心把每件事情做到最好 . 謝謝你.
保險對我來說 就是一個良心的展現 (用良心 用專業來幫 保戶建構最可靠的安全網) 找 保險依師 讓您的保險有依靠
以下是從網路上蒐集的公開資訊 供您參考:
車禍鑑定申請條件:有報警且六個月內發生的車禍案件, 詳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會定期並以書面請雙方到場,除了肇事雙方以外,如有必要也會請以下
1.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2.現場目擊證人。
3.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尤其是對現場圖或現場照片有所疑義的情形,需要現場處理的人員到場說明。
4.專家學者。5.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例如車輛機件有無故障、對路面情況有研究之專家等。
當鑑定機關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就會開會討論並做成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會有下列內容:
1.囑託 (申請) 者。 2.兩造當事人,以及駕駛的車輛。3.車禍肇事當時道路狀況,包括天候、號誌狀況等。 4.車禍肇事經過。
5.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6.其他。 7.鑑定意見。
車禍鑑定報告,會詳細記載肇事經過與責任分析,判斷到底是「單方過失」、「共同過失」;如果是共同過失,進一步還會分析「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協助當事人釐清誰的責任重一些、輕一些。確認責任歸屬與比例以後,當事人可以持鑑定報告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在商談賠償金額時作為一個標準。例如,鑑定報告認定為肇事主因者,就應該賠得多一些;肇事次因者,雖不須全額,但也要部份負擔。
車禍鑑定,兩個月內就能拿到鑑定報告,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鑑定委員會在受理案件後的「2個月」內就必須給出鑑定報告,除非有特殊事由才能延長,但最久也不能超過4個月,你不用等到太久,就可以釐清到底誰該負責。
如果你不滿意鑑定報告、認為鑑定委員會有判斷疏失,收到報告後的30天內依法可以申請「覆議」,但只能申請1次,不能一直申請喔!
車禍鑑定報告能夠幫助釐清責任歸屬,對於車禍後你不退、我不讓的情況,是一個很好的協調手段。比起在和解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直接找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或許雙方都更能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