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小姐:) 晚安
短期內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去調閱相關病歷
發現投保前就有這樣的病歷,保險不予理賠
你說得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但不管過多久才申請理陪,保險公司仍有權利去調過往的病歷
主要是看投保之前是不是就有這樣的病歷了
L小姐:)
業務建議您兩年後再申請理賠,是因為短期有可能會調閱病歷!
如果當初投保程序一切正常也如實告知 其實不用太過於拘泥在這兩年理賠的問題內~
( 不管多久,保險公司 接受理賠申請時都有權利去申請調閱病歷)
必要性手術影響咬合 診斷證明書 醫生肯證明 原則上理賠不會有太大問題唷~
L小姐:)晚安:
保險法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咬合不正的情形,是本來就有嗎?投保前有無相關就醫紀錄?
如果有,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只要調病歷調到會依此條款拒賠。
------------------------------------------------------------------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健康告知的原則是「上面有問的一定要據實回答,上面沒問的或超出時間範圍的可以不答,但會依127條拒賠」
要不要等到超過兩年再實行此手術,差就差再保險公司能不能對我們實行解約(紅字那行),但仍可依127條拒賠
-------------以上是風險的說明,不好聽但還是得跟您說明--------------
所以接下來會有兩個問題:
一、必要性醫療的證明:必要性醫療的判定,建立在「主治醫師之認定」+「客觀資料評估」
並不是只有主治醫師說「我覺得這個是必要的喔!!」就會一定是必要性醫療
加上正顎手術跟除外條款中美容整形部分較容易產生爭議。
所以基本上上述的實際情形,小林在螢幕的另一頭無法全面釐清,實在不敢幫您隔空抓藥
需有勞您先就上述的幾個要點先評估一下思考一下。
如果保前沒有任何相關就醫紀錄+這個手術有客觀上的必要性,該作還是得去做
不能因為不知道保險會不會賠就不處理身體的毛病吧!!影響重要的手術的
要說最保險的作法,的確是滿兩年後再去做(至少保單比較SAFE一點)
第 127 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4. 就算沒有任何病歷, 你是不是很容易察覺自己是因為有疾病的症狀才投保的。
補充說明;保險公司認為如果你的疾病從外表可見的徵象上,自己是很容易就能夠知道你是有症狀的,那麼保險公司就相對地會認為你是帶病投保的,為了避免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個人會建議你愈晚諮詢手術愈有利。
5. 避免兩年內被解約的風險。
補充說明; 保險公司如果高度懷疑你沒有據實健康告知,在兩年內可能行使解除你契約的權利;為了避免有被解約的可能,建議至少超過兩年之後才諮詢手術的問題。補充說明;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6. 如有需要不管是醫院或診所,保險公司都會調閱病歷的。
7. 建議此類手術至大型醫院手術,盡量降低自費的金額。
結論: 1. 兩年後才諮詢此正顎手術,及施行此手術,如果沒有急迫性,三年後會更好。
2. 不得以美容或整型的名義為之。
3. 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是判斷是否能理賠的關鍵,如上面所說。
4. 在投保生效日的兩年前(甚至更早),不能在醫院或診所留下診療或主訴的紀錄,甚至連檢查都不可以。
如覺得我回答的不錯,請不吝嗇給我按 最佳留言 或 按 讚 ,您的鼓勵 是我做好保險服務的最佳動力。
親友們如有需要保單 規劃 / 或 免費做保單健檢, 歡迎 點選 我頭像旁的 "保險依師" 留言 並 主動諮詢。
保險依師: 是你最好的 保險依靠 和 風險顧問師 . (保險有錠嵂 人生無憂慮) 保險依師 最用心 最貼心. 10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