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個問題比較簡單,因為受害人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移轉給保險人,則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對保險人為之,故主張過失相抵是可以的
2.保險公司後續可能會有保全的動作,例如強制執行,扣押,查封等等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做出回答喔跟保險公司談肇事責任比例?
1.可否拿事故現場圖跟保險公司談肇事責任比例
所以你們當初沒有做肇責比例判定?
你們直接賠對方100%?
如果是的話,很明顯你們被調解委員還有對方保險公司唬弄了!!
即便是無照駕駛發生事故對方還是有可能有責任的
所以在和解時當然還是依照各自責任比去做理賠
2.這個案件因為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
如果跟保險公司沒有達成理賠
後續保險公司是否會有其他動作對我們進行求償
抱歉你這段話我不懂意思
你不是說你們因為無照駕駛所以保險公司第三責任險不予理賠嗎
那怎麼還會有代位求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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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開條款之規定,其本質上乃行使保險代位權之性質,即係基於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定債之移轉,並非獨立之求償權。換言之,保險人所行使之權利,乃係被害人或第三人因車禍事件得對加害人行使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移轉前後之債權具有同一性。 準此,關於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於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時,自亦應有其適用,且佐以上開規定之目的,係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並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