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癌兩年多 還能領殘廢給付?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8.01 (月刊)
在貿易公司擔任貨車司機的蔡武罹患肺癌二年多,雖然手術治療後癌細胞控制得很好,但因肺功能已嚴重受損,大大影響他的工作能力,經公司安排後,蔡武改做簡單的文書工作。
像蔡武這樣的情況,符合勞保殘廢給付的標準嗎?蔡武罹癌至今早已超過兩年,還可以提出申請嗎?若獲得殘廢給付後,勞保局會不會將蔡武的勞保退掉?
二年時效從認殘日起算
首先先釐清兩年請求時效的問題,依勞保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得請領之日」,如果像死亡、生育這種發生日期非常明確的事故,「事故發生日」即是「得請領之日」,譬如被保險人在生產兩年後,才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或家屬在被保險人身故已超過兩年,才提出死亡給付的申請,都會因事故發生已超過兩年,請求時效已消滅,而被勞保局駁回。
若是殘廢事故,因為必須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且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的項目時,才能申請殘廢給付。所以對殘廢事故而言,二年請求時效的起算日,不是從事故發生日起算,而是在被保險人經過治療後,經醫師認定殘廢,從殘廢診斷確定日起算。
因此,蔡武雖然罹患肺癌已二年多,但只要醫師開具的殘廢診斷書中,認定殘廢的日期沒有超過二年,便仍得申請殘廢給付。
並非罹癌就算殘廢
罹患肺癌算不算殘廢?在現行一百七十八項的勞保殘廢項目中,有些殘廢項目是屬於肢體殘缺,如上肢、下肢或手指、腳趾的缺失;有些是屬於臟器的摘除,如腎臟、脾臟、胰臟、子宮、或卵巢摘除等,除此之外還有一部份的殘廢項目,是屬於因傷病導致器官功能的障害,使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的情況。勞保局是以醫師所開具的殘廢診斷證明書的內容,來判斷認定被保險人所符合的殘廢項目與等級。
癌症本身並不是殘廢的項目,但若癌症治療後導致某部位器官功能受損,影響被保險人的工作及活動能力時,就屬於勞保的殘廢項目;就像白內障開刀,也不算殘廢項目,但若開刀後眼部視力受損達一定標準時,就符合請領殘廢給付的條件;又例如置換人工關節,除非造成該關節生理活動範圍喪失達三分之一,否則也不符勞保殘廢給付的條件。
蔡武應符合第七級殘
蔡武肺癌治療後,已無法擔任貨車駕駛的工作,肺臟功能受損已明顯影響他的工作能力,但他仍能做些簡單的文書工作,應該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第四十七項「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的情況,該項目的給付標準是四四○天,相當於十四.六個月的月投保薪資的殘廢給付。
能繼續工作就不應被退保
至於蔡武領了殘廢給付後,勞保會不會被退掉?
勞工保險是在職的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從事工作才能參加。因此,如果被保險人符合「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的殘廢要件(第一、二、三級殘)時,勞保局便會在審核給付時,將被保險人退保。
蔡武雖然領了十四.六個月的殘廢給付,但仍能從事輕便的工作,就不構成被退保的要件,所有生、老、病、死、殘及失業等勞保權益皆能繼續維持。
您好:
勞保的給付,大致上可以區分失能給付(再區分「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年金、「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領一次金)及傷病給付(區分傷害與疾病二種);以某勞工罹癌為例, 領取的勞保給付一次金,可以由初期→輕度→重度多次領取,但後一次申請給付,須先扣除之前申領過的天數。
至於會不會喪失勞保資格?答案是有可能,我彙整了一下可能被退保的原因,如下:
1.失能給付項目在《失能給付標準》中有屬「終身無工作能力」(多數是1-3級失能),勞保局通過失能給付後,就會直接做退保。
2.因病辭職超過一年後發病。
3.罹病之後申領若干時間的失能給付,但是屆勞保限齡,則會繼續給付剩餘的失能給付天數,再轉領老年給付。~這一點需要經勞保局認定辦理!
※ 領完「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給付、被退保後,還能不能領老年給付跟死亡給付,答案也是不行喔!
~希望以上的說明,對於您的疑問有幫助。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