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到底在說些什麼啊....對方車損哪來的精神賠償跟勞動力減損??
依條款理賠的範圍中有一項"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
因為發生事故導致營業上的損失跟修復費用當然在可請求賠償的範圍,
保險公司本來就應擔起這部份的責任,這件事處理方式很簡單,
請以"存證信函"通知保險公司,你將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和對方談和解,(存證信函請妥善保留)
這個時間應在一個禮拜以上,讓保險公司有充分時間安排人力出席,
時間點要合理,不要安排三更半夜或凌晨讓人認為你在刁難,
地點建議可以在當地里長辦公室,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和對方談好即可),
如果到時候保險公司沒有出席,你可以按照對方的和解條件簽和解書,
然後再依保險法第93.95條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額,
若保險公司出席,自然會協助你進行抗辯,若堅持不賠,再提出申訴處理,
如果需要協助歡迎加我的奈 PAULJCHEN
請把民法184條看懂
營業損失是商火險
第三責任是包含對方財損跟人身
那對方沒提出完美勞動力減損。精神賠償。車體損失
第三責任險才能啟動
拜託你上過調解庭在來留言
對方是法人,不是自然人,哪來的勞動力減損,精神賠償? 民法184我背得滾瓜爛熟,請問該條有明確規定求償範圍? 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本來就是總括無上限的,包括所有權的損害,期待利益的損害,車價減損等等都可以請求賠償,保單條款承保範圍本身也是屬於概括式,當然可以請求理賠
請不要把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求償權跟商業火險兩者搞混,我確實沒有上過調解庭,我只有上過法庭,謝謝閣下指教
現在就是保戶的理賠專員說不賠營業損失。
那是不是要換個名目叫理賠專員出來處理
而不是因為他們不出來而去告保險公司吧??
理賠專員出來後進調解庭在讓對方舉證為何要賠償營業損失跟員工薪水,目前保戶有可能收到存證信函,卻還要讓保戶多一件事情,保戶是閒著沒事在用這些行政問題就好了嗎?
明明能簡單解決的事情卻要搞那麼複雜,你說你只上過法院,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發生理賠調解不成就上法院??
而不是先前調解庭盡量化圓,讓事情儘早結束,而是直接上法院開告?
就因為你沒上過調解庭才不懂
本來就在承保範圍的東西為什麼要換名目? 換了名目根本讓人啼笑皆非,你想讓你的當事人當場被笑嗎?保險公司說的本來就不一定是對的,你到底能不能判斷?
營業損失本來就在請求範圍,只是請求金額的合理性必須要由對方舉證,我方當然可以抗辯,只是我們有買責任險,當然請保險公司以其專業出面協助,你說閒著沒事用這些行政問題,那我倒請問你,如果保險公司要你舉證有通知參與和解怎麼辦? 有時候多一些手續是為了多一層保障,畢竟本來保險公司就必須要參與和解,否則和解就對保險公司產生拘束!
不管是法庭或調解都得講求證據,基於有利的請求權基礎才可讓對手信服,凡事要講策略,循序漸進,瞻前顧後,逐層攻防,今天這件事第一步就是讓保險公司出來參與和解,保險公司這關都還沒處理完就一直講調解,還要改變請求名目才能讓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是吃素的嗎?難道不會去看請求名目的本質?
說白了,你連現在當前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都搞不清楚才會不斷提調解庭,調解庭又如何?不過就是一個協商的平台,如果今天保險公司出面處理,也不一定要透過調解,畢竟這個案子看起來只是單純的民事案件,調解也不是當前要處理的第一件事
支持Paul的看法!
顧問Ming社會經驗要再多磨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