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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 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 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 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 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 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今天因為我方事故導致對方車輛維修
致使營業上損失
對方可依民法對我方提起所謂的損害賠償
因此在本法所提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該法則是以民法為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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