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去問什麼理賠人員,難道又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看看條款怎麼寫:
第十二條: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十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本
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依其投保計劃別於附表一之「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
金限額」內核付。
一、 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費。
二、 由主治醫師開方之醫藥費。
三、 敷料、普通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費(但特別支架等設備,依第十四條附屬品費用保險金之規定辦理)。
四、 化驗室檢驗費。
五、 心電圖檢驗費及材料費。
六、 普通材料費。
七、 物理治療費。
八、 麻醉及氧氣費及其處理費。
九、 X光檢查費及治療費、鐳射治療或同位素治療費。
十、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輸注費。
十一、手續費及當日住院前急診費。
十二、斷層攝影費、核子檢驗費。
十三、醫師診察費。
十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費。
十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六、其他外科手術費用(含未住院之門診手術費用,但每一次門診手術費用最高給付限額為新
臺幣壹萬元)。
十七、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下列費用:
1、藥癮治療、預防性手術、變性手術。
2、成藥。
3、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4、人體試驗,但經全民健康保險專案批准給付者不在此限。
5、日間住院。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外科手術或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本公
司對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之全部外科手術或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之全部外科手術應合併計算,且僅
於附表一「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核付前項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
術費用。
上述條款並沒有看到限制於醫院內用的藥物,如果有限制的話會這樣寫: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
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所以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就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判決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