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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43628

車禍,理賠問題

我朋友之前騎自行車被一台汽車從側向(對方紅燈)撞上,單車全毀(一級車架、零件)
估價單(整車估價30萬)給對方保險人員,對方保險人員竟然以「不相信自行車這麼貴」,要求我朋友提供購買發票或收據(但是自行車是公司的,我方沒有發票或收據,自行車是要賠公司的!)。
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對方,不將金錢過於我方直接賠償實物?
是否還有其他辦法?
我自己親身經歷是開出估價單即可,為什麼我朋友遇到的那麼刁呢?
共 3 則留言
Leon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4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妳好,請問妳的朋友有受傷嗎?
因為金額比較高,通常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不會在第一次就同意理賠,
一定都會需要二次、甚至三次調解才能順利和解。
建議妳或許可以找單車的廠商看能否提供單車的目錄及售價給妳朋友。
另外如果妳朋友有受傷,而且對方遲遲不願和解理賠,記得要在6個月內先提告傷害,
這是保護妳朋友的權益很重要的一個方法。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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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38057
保戶
有試過要求恢復原狀嗎?
不滿
留言
張皓翔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問題1、是在什麼時候騎腳踏車的呢?

假如是因為出公司指派的任務、騎乘公司的腳踏車、且自己完全沒有過失責任,
那就應該是公司自己去跟對方要求賠償,而不是員工。

假如不是公務,是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把車騎出去兜兜風,
那請繼續往下看囉。



問題2、對方把我的腳踏車撞壞了,我可以請求什麼?

根據民法213條

你可以向對方要求「回復原狀」。
根據民法196條,你可以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應考慮折舊計算)。

用白話文說:
民法213條是,要把腳踏車用到跟原來一樣。
民法196條是,假設被撞之前原本腳踏車可以賣1萬元,被撞之後只能賣3千元,對方要賠你少掉的7千元,所以需考慮折舊的市價。

建議用民法213條當做請求權基礎,要對方把腳踏車搞回原狀。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某位老兄的老爺車被撞了,若用民法196條,依照市價只會賠償2~3萬元,
但是這位老兄主張「回復原狀」(民法213條),法院判須賠償33萬元的回復原狀費用。

60年度台上字3051號,也認為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內文節錄:「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 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問題3、對方保險公司對我的估價單有疑慮,要求購買的發票證明,怎麼辦?

已經很難拿出當時的購買證明了,用估價單代替,這樣做有憑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222條第2項
內文節錄:「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根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小字第793號,也認為購買證明年代久遠,很難再拿到。
內文節錄「原告主張iPhone廠牌之手機遭被告竊取而受有28,000元之損害等語,經核其主張數額未逾一般市價,且本院審酌原告之手機遭竊時間迄今已有1 年多,欲請求出售之店家重新開立購買證明確實有困難,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

問題4、對方保險公司對我還是不理不睬,怎麼辦?

很簡單阿!
撞壞腳踏車的是對方,
不是對方保險公司,
直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賠償。

相信這樣做之後,
對方保險公司一定被對方罵到臭頭(保險公司最怕客戶生氣),
很快就來跟你談了。

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是什麼關係,不關我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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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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