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向對方要求「回復原狀」。
根據民法196條,你可以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應考慮折舊計算)。
用白話文說:
民法213條是,要把腳踏車用到跟原來一樣。
民法196條是,假設被撞之前原本腳踏車可以賣1萬元,被撞之後只能賣3千元,對方要賠你少掉的7千元,所以需考慮折舊的市價。
建議用民法213條當做請求權基礎,要對方把腳踏車搞回原狀。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某位老兄的老爺車被撞了,若用民法196條,依照市價只會賠償2~3萬元,
但是這位老兄主張「回復原狀」(民法213條),法院判須賠償33萬元的回復原狀費用。
60年度台上字3051號,也認為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內文節錄:「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 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問題3、對方保險公司對我的估價單有疑慮,要求購買的發票證明,怎麼辦?
已經很難拿出當時的購買證明了,用估價單代替,這樣做有憑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222條第2項,
內文節錄:「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根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小字第793號,也認為購買證明年代久遠,很難再拿到。
內文節錄「原告主張iPhone廠牌之手機遭被告竊取而受有28,000元之損害等語,經核其主張數額未逾一般市價,且本院審酌原告之手機遭竊時間迄今已有1 年多,欲請求出售之店家重新開立購買證明確實有困難,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
問題4、對方保險公司對我還是不理不睬,怎麼辦?
很簡單阿!
撞壞腳踏車的是對方,
不是對方保險公司,
直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賠償。
相信這樣做之後,
對方保險公司一定被對方罵到臭頭(保險公司最怕客戶生氣),
很快就來跟你談了。
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是什麼關係,不關我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