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片葉子的回答說要補告知就算了,那顆鑽石說要補告知是怎麼回事?
64跟127還搞不清楚? 一年半前的痔瘡有在告知義務範圍內嗎?
沒有違反告知義務就不會有解除契約的問題,已在疾病不管有沒有告知,
保險公司查到投保時就存在的疾病就是不賠而已,哪有什麼補告知的說法= =
看到2個愛心的這樣回覆,真的醉了。
1.未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沒收其保費,並解除契約的。
2.一年半未到二年,保險公司還是可以解除契約。
3.客戶的問題點在於「會影響後續請領實支實付的問題嗎?」,當然會阿,那為何不補告知?
看到你這樣回覆我也醉了,為了你我特地去找了該公司的要保書,上面的健康告知問卷是這樣問的:
投保健康保險者請告知(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
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過去"一年內"除3至9項所列的疾病問項外,是否曾經醫師診
斷患下列疾病而"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1)冠狀動脈硬化、動靜脈炎、靜脈曲張。.....(以下略)
請問這一年當中樓主有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嗎? 如果沒有何來告知義務? 沒有告知義務可以解除契約?
再者請把64條再念一遍,開頭第一句就告訴你告知義務履行期是在訂約時了,補告知是符合哪一條規定?
樓主是今年六月投保,是到後年六月之前保險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跟一年半未到兩年有什麼關係?
因為是已在疾病,跟告不告知根本沒關係,因為根本就不會賠!!
認同Paul,大,如果沒有在告知事項裡,何來要補告知?就算是有在告知事項裡,若做了補告知的動作,保險公司是可以因為未誠實告知而解除契約的
謝謝大家,那我把這次的痣瘡除掉是無法申請理賠這我知道了,那下次呢?
保險公司如果查到痔瘡是既往症這次跟下次都不會理賠喔,認同messi大跟paul大,不用補告知了,不過投保兩年內出險保險公司查病例的機會蠻高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