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搞清楚你的疾病名稱是什麼,然後再去看你的健康告知事項裡面是否有明確問到該項疾病,
如果沒有符合告知的項目就不需理會,如果有.....看你怎麼處理了,
選項一:告知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法64條,若該項疾病屬於拒保類,那你的契約可能被解除,保費無須返還,
因為該條文很明確的寫出要保人的告知義務履行期間為"訂約時",現在補告知一樣違反告知義務,
但如果該疾病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那就看保險公司要下批註還是....其他處置
選項二:熬過兩年
雖然127條已在疾病不賠,但至少其他因素造成的殘廢還是有保障,
64條對於保險事故也是採因果關係,如果該危險事故的發生非基於未說明之事實不在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範圍,
也就是跟疾病無關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殘廢,保險人仍然必須賠償,
但不曉得您的殘扶險是主約還是附約,主約不曉得是什麼險種,
如果保險人對於附約無法解除,但解除你的主約一樣還是GG
樓上D大有個地方說錯了,如果被保險公司發現,保險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解除契約,
但契約訂立後兩年既使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亦不能解除契約
當初沒告知,就看你想跟保險公司賭,還是補告知看保險公司怎麼處理你囉
阿~糟了。。
做補充告知阿。
醫師要開慢性處方(助眠的藥物),一定有寫病歷是xxxx(腦神經系統相關),才能依連續處方簽領藥。
不然,萬一以後是(神經系統)的殘廢等級,被查出,投保前既有持續服用(神經性疾病用藥),被發現在二年內可以退保終止契約,二年後保險公司是可以致始不賠的(保法127: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