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跟保戶端都有問題
保戶的部分沒有去確認自己買的東西為何,簽約時沒仔細注意這是個人疏忽到,
但這點不能怪保戶,因為真的有心要欺瞞,是都會被話術掉的
但最主要是業務部分的問題為主,說一套做一套,有欺騙客戶之嫌,
再者保單回條簽收時,往後推十天為猶豫期,如當時確認無簽收回條,
可向該保險公司客服部門作相關訴願,以爭取自身利益
這種業務員是個案,也常常被這種老鼠屎打壞一鍋粥,保險的本意是好的,
但也因為這種案例,讓很多人心生排斥今日不管金額大或小,都應該給這業務人員一個教訓,不然後續將有更多被害者產生。一方面也是鞏固自身權益。
該文底下已經有提供解答了
重點在於是否在「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有效期限內?
以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為例: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關鍵在於"保險單何時送達"?
送達日由保險公司負責舉證~
需有「要保人親自簽名的保單簽收回聯」或「掛號回執聯」
若非要保人親自簽名,甚至根本拿不出相關回聯證明,那10日的有效期皆尚未開始起算
要保人仍得隨時行使契約撤銷權
但若已經確實收到保單超過10日....
契約法條皆已經盡可能保障保戶的權利,是保戶自身的疏失
那就不是用「自己沒注意」能夠塘塞的了
還能怪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