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但這也要由失蹤人的直系血親去辦理,如失蹤人之配偶及子女,再來才是父母->兄弟姐妹。 失蹤人的遺產也是由直系血親先繼承哦。
依照原po文意看起來,這個所謂的「失蹤」應該只是「失聯」,並沒有報案失蹤人口,對吧? 所以上述民法第 8 條還不能引用。因為要從向警方報案失蹤開始起算七年。「失聯」七年並不能 認為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