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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小慧

保單理賠問題

去年9月初家母出車禍,動了開腦手術,到目前為止仍在住院復健,生活無法自理,只有手腳能稍微動一下,不能說話,目前我尚未申請殘廢保險金給付,深怕被判定全殘,主約壽險即馬上終止,影響到其他附約(已和理賠部確定母親若真全殘,主約和附約會一起生效,主約壽險終止)。

媽媽是保新光人壽
主約:富貴長紅終身壽險10萬
附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50萬
   意外傷害醫療3萬
   安心住院保險附約HS-10
   綜合醫療保險特約 1000元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400元
   定期保險特約 90萬
   綜合保障附約 50萬
   有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
  
  從九月到現在也理賠了二回,這其中最困擾我的是"安心住院保險附約HS-10",因為之前都住雙人房,所以醫藥費較高,安心住院保險附約實支實付理賠了189,784元,我實際付202,392元(含三趟救護車費5,700元,不包含中醫病房30,549元),但從2月起家母改住健保房,目前三張收據3,618元、8,367元、4,001元,共住院83元,理賠員告知因為之前都採取實支實付,所以這三筆也要採取實支實付,所以只能理賠15,986元;且其中8,367元這一筆醫院明細打其他4,190元,部份給付80元,明目不清楚暫時無法理賠。
問題:
(一) 中醫15天住院部份暫不給付,理賠部回信告知如欲申請,請補住院病摘再議?這部份有人中醫住院有申請到理賠嗎??
(二) 保險之住院計算方式,條文告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同一次住院辦理。
媽媽因為是車禍所以一直轉院做復健,十四日之內一定會到另一間醫院,若我超過十四天,可以不算     同一次住院嗎??其他限額90天,365天的給付日數可以重新計算嗎??
因為理賠員告知因為媽媽是同一次住院,所以前面二回申請實支實付,後面不能變動,若限額只能365天,用日額來算請到滿是365,000元;我現在用實支實付反而還少領16萬,理賠員回覆因為我前二回金額較大這樣算比較划算,我回但媽媽要長期住院,這樣反而不划算了,他告知若要改回日額,前二回也要跟著變動,想問大家我這樣的做法對嗎??
(三) 判定全殘,主約壽險即馬上終止,影響到其他附約,這張保單有其他可以爭取的地方,我之前有看過長期醫療附約可轉終身醫療,此張保單有這種功能嗎?

感謝各位看完這篇問題,出事時才會發現原來保險是一門學問,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       
共 2 則留言
陳仁正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小慧,妳做事真的很謹慎,我相當佩服妳,
因為我曾經有接手的幾個客戶有遇到跟您一樣的問題,也都貿然的出險,
造成權益的損失
這點的確是比較令人惋惜的,好在之後都還有機會可以協商。

看到您說的中醫,應該是台中的中國醫藥學院沒錯吧?

首先,實支實付當中有許多都有允許轉換日額的功能,
也很高興您直接向保險公司做電話確認,讓自己的保障更加明確,
在回答妳實支實付前,想先詢問一下,您跟保險公司確認時有提共保單號碼?
如果有,這是我比較擔心的,因為電話都會採取錄音,
所以您溝通的過程會被當作佐證,對您有些不利。


一.實支實付轉日額:您以電話打至客服以非保戶身分,說要詢問家人保單的問題,
接著詢問她,"我沒有看到條款上有說,如果前次有申請實支,往後就得放棄日額的轉換權利意思的條款。"請他告訴你,條款上哪裡有說?再來,若前兩次已經理賠,當次改為日額則前兩次也必須改為日額?您可以請教他一下條款哪裡有明載?請他帶你看,第幾條第幾行。

二.再請教他,請問理賠與否是理賠部說的算、還是依照條款明載?

三.住院次數部分:出院14天後,因疾病或意外或其併發症接受住院,重新計算住院次數。

四.請您提供豁免保費的代號,可以為您查詢您的保單條款,有可能可以補救。
其您說的契約轉換,目前查詢過您投保的主約並沒有提供契約轉換的功能,
即使有,也可能因為您有事先電話告知過保險公司並錄音留下佐證,
在契約轉換後可能會有爭議,仍可能使契約失效。


PS.
申請理賠資料送出後,保險公司收到出險,如果回去醫院申請調閱病歷紀錄,
並依照時間點來計算,若是判定全殘後,
有給付過任何理賠金,會有被追回的可能性。


若您想另外諮詢,請點頭像來信另外提問較好,以避免您資料曝光。



 

2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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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中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小慧您好
如果是以伯母的狀況如果沒意外的話因該會判定全殘
類似的案例我同事友人賠到 理賠的800萬  就終止效力了
以現在的保單來說大概後面都會有延續條款 就比較有機會轉換主約
如果條款內沒這條的話可以會有點不好爭取轉換
在來豁免保險這項說 我看看去看了一下他好像都改成新的了
不知道伯母的豁免保險是那一個名字 我目前看到新的是
他這份是一~六級殘廢都可豁免的 所以妳可能要去看一下條款唷

◎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之保險費外,並豁免本附約保險費,且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註1)屆滿前,豁免主契約各期「豁免保險費金額」(註2):
(一) 身故
(二) 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詳保險單條款附表二之『殘廢程度表』)
(三) 重大疾病(註3)
(四) 重症燒燙傷(詳保險單條款附表一之『重症燒燙傷表』)

註1:「豁免保險費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後之下一應繳日起,本公司豁免主契約各期「豁免保險費金額」之期間。分為10、15、20年期,且於投保後即不得再為變更。
註2:「豁免保險費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當時主契約所約定定期定額繳付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註3:「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但被保險人為續保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1)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心肌梗塞(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4)腦中風 (5)癱瘓 (6)癌症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附約的終止
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或發生保險事故且於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時。
三、要保人變更時。
四、本公司受理主契約所約定定期定額繳付之增額保費增加時。
前項第一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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