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您好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事故日(例外時點可因特殊情況另計)
只要在兩年內申請理賠,即使保險公司還沒處理,都不影響保戶權益。
👉 你案例中從事故日起算:
事故日:111/11/11
收件日:113/11/10(正好是兩年內的最後一天)
收件日是關鍵,與權利時效直接相關。
受理日不影響權利,只是作業程序啟動的時間點。
你案例屬於「合法申請、時效內提出」,保戶權益仍受保障。
以上資訊提供參考,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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