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論是自費或者是健保給付的檢查,都會留下記錄,在做規劃時建議您還是誠實告知,一但您沒告知的請況下,就便不用這項申請理賠,要用別的項目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會去調資料的時候,也許有可能保險公司會認為是您有原本的疾病而引發其他的病症而拒賠,在來當保險公司發現您在承保時沒有做到誠實告知,是可以主張這份保單自始無效的,當保險公司主張的時候,您所繳的保費是拿不回來的,那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最後可以建議您找保經公司幫您做更確定的詢問,畢竟單一壽險公司拒保的機會較大,而保經配合的公司較多,也許有可能加費承保或者是做一個批註除外承保也是有可能的,以上提供您做參考,也歡迎您點我頭像來信詢問!
您好:
醫院紀錄應該要問醫院比較清楚呦
如果醫院有紀錄,就算是申請不同項目的理賠也查得到.
保險法第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兩年後不得解除契約,但是既往症還是一樣可以不賠.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D
如果有任何問題,請點我大頭貼來信:)
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