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解釋上,交齊契約條款所約定的文件後翌日起算15日
Q:請問15天內是從以下哪天開始算8/8送件8/9收到保險公司簡訊有申請理賠8/12分案受理-理賠人員審核(要我住院補病摘,健保局同意書有的沒的一堆)8/14醫生審核病歷8/19說健保局退件,叫我同意書從寫口頭上問要多久才有結果,說最快約3-4週就有結果,說主要等健保局病歷
A:每一家保險公司的計算方式不同先說說你是申請哪一家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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