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27歲
醫療險上的健康告知書皆如實告知
保單簽核日期:112.03.26
於113.04 申請醫療等理賠時,被提出未如實告知健康告知書內容,要求解約
被提出解約的依據是過去五年內有去身心科就診紀錄(110.04.17 & 110.04.29)並拿取助眠藥物
基於道義責任可給予第一次理賠之金額並進行合意解約
但在身心科就診紀錄僅為解決當下壓力引起之睡眠障礙問題,認為並無在健康告知書上有需要告知的事項
診斷證明書之內容為:1.疑似憂鬱症2.睡眠障礙
並未確切診斷為憂鬱症更不用說精神病
且與現況發生之疾病並無直接關係(腹膜炎.敗血性休克等)
請問我這邊還有能爭取的空間嗎
A:
爭取是一定要爭取的
好奇問問是哪家公司
首先建議檢視健康存摺的身心科就醫紀錄
醫生所寫的診斷病名+國際疾病代碼eg.ICD XXX
以確認在110年就醫的身心科診斷是精神「疾」病還是精神病~
若是精神病則告知期限為五年內(以最後一次回診日期起算)反之則無!
保險公司一般在短期出險(投保兩年內因疾病因素理賠)相對嚴重的病名上
會懷疑有帶病投保的可能性,非常容易調閱病歷追查過往病史
因為在投保日起「兩年內」保險公司才有先發制人解約保險契約效力的權利
如果已經確認 - 就醫紀錄+當時投保的健康告知事項皆無違反
建議準備好完整病歷資料先與保險公司進行申訴,必要時以評議爭取自身權益
預祝理賠盡快入帳也保全保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