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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27條:沒有時效限制⋯⋯

保險法第127條,可是沒有時效限制,只要保險公司能夠從過去的病史,找到被保人是帶病投保的證據紀錄,不管保險契約訂立了多少年,保戶對於該項疾病所申請的理賠,保險公司依法還是可以拒付理賠金。
共 5 則留言
AB優酪乳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6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即被保障的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此法中的「已在疾病」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惡意性的隱瞞帶病投保,以減少「逆選擇*」的問題發生。而為保護善意被保險人,「已在疾病」限縮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判決)。

*保險小字典:「逆選擇」是在「事前」(契約簽訂或交易完成前)因交易雙方握有不同程度之資訊而存在資訊不對稱,資訊相對缺乏之ㄧ方為避免因資訊缺乏而受損害下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保險公司希望健康的人購買保險(理賠風險低),但健康的人並不會著急買保險,而自覺有身體不適狀況或已經有疾病的人則會積極考慮保險,若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理投保(資訊不對等),後續造成理賠率高,保費收入及保險金失衡,保險公司需調升保險費率,健康的人就更不願意加入保險,造成惡性循環。

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投保前,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疾病,或已有明顯徵兆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推託不知情(客觀上無法諉為不知),即屬《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之情形,被保險人的「已在疾病」,因該疾病並非於承保期間發生,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不負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所以投保時,若身體有疾病尚未痊癒者就應據實說明。

「已痊癒之既往症」在投保時,如果「最後診療日、最後檢查日」處於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內(如2月內、1年內、2年內、5年內、住院治療7日以上等等範圍,或其他應告知事項(如身體有失能的狀況),那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就必須據實告知說明身體狀況,然後填寫疾病之就診紀錄(就診病名、就診醫院或診所、就診日期、治療方式、有無手術、治療結果)、檢查報告或結果等等;反之,如果既往症的最後診療日或最後檢查日距離投保日之期間,已超出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那麼可不用進行健康告知。

如果一切都有按照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據實說明,那麼日後申請理賠是會獲得理賠的。


沒有正確的進行健康告知或告知的內容與保險公司的認知有差距所造成;如果被保險人自認為既往症的健康告知是正確的,但在申請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而無法及時獲得理賠,保戶可以向「財團法人消費者評議中心」提出申訴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或是透過法律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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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127跟64分開來看會比較好
不用告知不代表會賠
aa1235212352
保戶
沒錯👍
保險公司 配合著
保險法 第64條、第127條

只要查到「既往症」就會啟動拒賠。

除非能證明「既往症」已經痊癒❤️‍🩹⋯⋯醫生證明
湯尼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17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頂一個樓上的認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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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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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畯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樓上專業的業務大大回答很詳細清楚
喜歡他的留言可以幫忙按讚支持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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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 Yeh保險經紀人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8 小時前上線
以上業務員同仁們回覆的都很專業,
可以按讚給他們支持跟鼓勵喔!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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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喜德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4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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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喜德

目前服務於中部錠嵂保經

1️⃣協助客戶客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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