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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大家好.因為找不到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的保單條款請問有人可以提供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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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 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BF 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90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完全殘廢、完全殘廢安養、完全殘廢扶助、部分殘廢保險金及安心生命尊嚴提
前給付)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87)華壽企數字第二二七七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89)華壽企數字第一七三五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0 日(90)華壽企數字第○九四六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台財保字第○九○○七○六五○九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
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
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
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
險金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但有欠繳的保險費應予扣除。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退回所
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若以非躉繳方式交付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係以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之保險單年度數乘
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
繳保險費。
二、若以躉繳方式交付保險費者,則為所繳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保險費不含各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各款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第十一
條身故保險金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消滅。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者。
(二)聲帶全部剔除者。
(三)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十三條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且於九十
天後仍生存者,本契約雖然已經消滅,本公司仍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
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十三條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且於九十
天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契約雖然已經消滅,本公司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完
全殘廢扶助保險金」。
前項「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最長給付至被保險人一O五歲為止。
部份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部份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部
份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僅給付一項
「部份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部份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
項目的「部份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部份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部份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部份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其給付合計
達保險金額時,當年度即不再給付「部份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發生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給付,不影響身故、完
全殘廢、完全殘廢安養或完全殘廢扶助給付及契約之效力。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及部份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或「部
份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五、被保險人每年申領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或部份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廢保險金、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或部份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保險金額,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
一、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
二、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但第十一條中「退回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即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本契約當時
之身故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變更後的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維持
不變,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但第十一條中「退回所繳保險費總和」、第十四條「完全殘廢安養
保險金」、第十五條「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及第十六條「部份殘廢保險金」等給付即不適用,其
展延期間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如當時的淨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被保險人滿一O五歲之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的
款項在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四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
的預定利率(百分之四)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為
基礎,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應分配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財政部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加權平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
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附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單紅利係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二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
利率百分之四)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經財政部核准適用於該年度的業界實際經驗死亡率
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說 明:
1.當年度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
2.上述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之分配比率,現行均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於特殊情形下,得報經財政
部核定採用其他數值。
3.上述保單紅利分配計算公式,係奉財政部 80.12.31. 台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核定,
爾後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時,上述紅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
註:財政部 81.4.30.台財保第 •••••••• 號函核定。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五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
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
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
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六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安養保險金、完全殘廢扶助保險金及部份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
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八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九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批註條文:
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年齡未滿十四足歲,則其「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即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安心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khltw.com
免費申訴電話:••••••••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86 年 2 月 27 日台財保第八六一七六二八二三號
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
效力。
定義
第二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之醫師,但不包括被保
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在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且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同意,認定
其生命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向本公
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前項「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以申請當時本契約疾病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且同一被保
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已為相同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所得申領之「提前給付保險金」最高以新臺
幣二佰萬元為限。但必要時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最高申領金額上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續期保
險費應就「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之比例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
約。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醫師診斷書。
二、可證明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或
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三、保險單。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受益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第五條:「提前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若本契約仍屬有效,則本契約所指定之各項保險
金受益人僅得申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則受益人之權
益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之影響。
欠繳保險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六條: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之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清償者,本公司得先就「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之比
例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本契約已變更為繳清或展期保險。
三、本契約為定期型死亡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內。
附表一: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 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給 付 金 額
第二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
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1)
十手指缺失者。(註 2)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七十五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3)
十足趾缺失者。(註 4)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五十
第四級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廿一
廿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6)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三十五
第五級
廿三
廿四
廿五
廿六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含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 7)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十五
第六級 廿七
廿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註 1.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2.(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姆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3.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
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註 4.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 5.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 O O、一 O O O、二 O O O、四 O O O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
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
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註 6.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
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 7.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 8.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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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萍
保戶
謝謝你
阿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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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萍 您好

上面回覆得相當完整

條款中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歡迎點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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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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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萍 您好

一樓的Pin 澄回覆得很詳細很清楚

若有幫助到您,可以給她一個讚及最佳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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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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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曉萍 您好~

1樓的Pin澄 回覆得很完整哦
若有幫助到您
可以給他一個最佳留言及一個讚唷

PS.條款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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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大白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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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萍您好~~

一樓Pin 澄已回覆相當完整,
再麻煩您給予最佳留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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