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通常法院判決是過失相抵比例分攤後扣除已領強制險,倒是沒看過要求法院判決不得請領強制險的
個人建議再向法官提出和解要求,法官會讓你們調解,畢竟法官也不見得喜歡寫判決
和解內容可以要求對造不得請領強制險,如果對造去申請,保險公司一樣會來代位,但是你可以以違反和解契約的內容向對造求償
樓上Paul大有提出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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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想問的是
1.「您要問的是,假設已經在法庭上30萬含強制險和解成立,不過對方後續失能認定,又回過頭來申請我方「強制險失能給付」,擔心保險公司會再次又代位嗎?」
2.「你們責任比例是多少?」
在法院調解會依肇責比例,調解金額包含先前強制險已領部分,可以約定之
以我們例子來說,30萬是總和解金
狀況一:30萬自掏腰包賠付對方,可約定不含強制險
狀況二:10萬是對方已領強制險,我們賠付20萬,總賠付30萬,約定不得後續申請強制險
狀況三:我們賠付20萬,約定後續強制險請求不得超過10萬
PS 在這案子有跑偵查庭,檢察官有提出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