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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需要告知的哦,如果不告知保險公司承保了,未來要理賠
保險公司去調閱病歷發現之前有隱瞞告知,是可以無條件解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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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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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105年1月21日至北國泰聯合診所就醫並經醫囑開立抗焦慮藥物,僅係因頭疼、睡眠不佳之症狀而就醫治療,因睡眠情況不佳故須使用抗焦慮藥物而於病歷診斷碼使用廣泛性焦慮症,尚非經該院醫師診斷患有精神方面疾患,已如前述。且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之定義:「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可知「精神病」有其定義,並非可泛指所有精神疾病,「廣泛性焦慮症」僅係「精神疾病」之一種,然並非即為「精神病」。是縱上訴人曾經診斷患有「廣泛性焦慮症」,亦非屬患有「精神病」,自無由認為上訴人於投保時,係患有精神病,是上訴人於投保時就被上訴人詢問過去五年內、現在是否仍患有「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憂鬱症」等節均答「否」,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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