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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話,應該是可以理賠。
因為第三人責任保險其中不保事項為(節錄):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白話 : 故意去做。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白話 : 從事犯罪行為。
按照您描述的情境,因疏失未察覺而逕自離開導致肇事逃逸,所以你不是故意去做,如果有些微狀擦撞到(事故已發生),但沒發現而離開(導致肇事逃逸-犯罪行為),由於事故是發生在犯罪行為之前,所以此事故不是從事犯罪行為所造成。
總結以上討論 :
1. 你不是故意去做
2. 事故是發生在犯罪行為之前
所以應該不屬於上述不保事項,所以應該要理賠。
以下法院判決的案例是類似的情況 :
[實際判決案例](節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2號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c••••••••d2dc33dd0891?t=••••••••
參考資料 :
https://ins0800.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