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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最近在考慮購屋, 請問房貸壽險是什麼?

因為家裡多了一個小寶寶, 我和我老婆最近考慮想要有自己的房子
(1) 請問房貸壽險是什麼?真的有需要買嗎?我們是雙薪上班族家庭
(2) 和直接買壽險有什麼不一樣?
(3) 房貸壽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會是誰?
(4) 房貸壽險有什麼要注意的?

謝謝!
共 4 則留言
茆彬凱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一家之主您好,恭喜您,人生進階了,也恭喜您老婆,有個負責任的好老公。
感謝緣份,讓彬凱有機會來回答您的問題:
1、一般來說,貸款時,銀行就會要求,每家銀行作業方式,要求條件也不同,
房貸壽險是遞減型的保障,比如貸600萬30年,那第一年就會600萬保額,第二年
降到580、550、530…等,依你還款的額度下降,保費是一次躉繳,就是在貸款時,
要先繳一筆,或者是內扣一筆,可能是30萬上下,換算一個月大約是1000元保費。
夫妻是共同生活、共同扶持的生命夥伴,少了一邊都是很沉動的負擔,所以保障是一定
需要的,只是你有許多選擇,如平準型的終身壽險or定期型的壽險。
2、直接買壽險,定期壽險的費率,可能會比較划算且彈性,比如30歲的男性,30定期壽險,第一年只要繳9600,保額逐年遞減,但年紀上升,相互抵銷,試算結果是保費也稍稍遞減。
3、買房貸壽險的受益人是第一順位一定是債權人,第二順位才是法定代理人;被保險人就是債務人。
4、費率自由化,生命表也有採第四回和第五回的差異
舉個例:
如一年期定期壽險30歲男性100萬保額.
使用第4回生命表年繳1980元.
使用第5回生命表年繳下降為1720元
.
多比較就對了,和銀行多談幾次,多談幾家,可以替代的籌碼也加算進去,比如以有的壽險保單。

以上,祝您 閤家平安 喜樂 每一天
磐石 彬凱敬上
 

3
不滿
留言 1
蔡忠宏
保戶
講得很好 但沒講到重點
(真的需要買嗎)
歐陽文泓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1) 請問房貸壽險是什麼?真的有需要買嗎?

房子貸款人為了保全房子透過銀行購買的定期壽險。當房屋貸款人發生身故時,保險公司會將理賠金額優先賠給銀行,假設還有剩餘款項,則會發給指定受益人(通常是貸款人的家人)。

房貸壽險本質還是壽險,只是多了跟房貸做連結,並以銀行為受益人,萬一繳款人不幸身故,將會幫您理賠給銀行讓您的房貸繳清不被銀行拍賣。

但要投保房貸壽險需要您的銀行有承做才行,否則可以自行去投保定期壽險。以房貸壽險來說,有些銀行可以自行選擇投保金額,但一般上限就是您房貸的金額。而自行投保壽險是不受房貸金額限制,受益人也可自行指定。

個人不建議買房貸壽險  全球人壽定期險比較適合

(2) 和直接買壽險有什麼不一樣?

買房貸壽險如果生故時 是將身故理賠金先賠給貸款銀行 有多餘的才給身故人的家人
買終身或定期壽險的話 身故理賠金是給受益人 受益人再把身故理賠金拿去還清房貸

(3) 房貸壽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會是誰?

被保險人是繳房貸的人
受益人是貸款銀行

(4) 房貸壽險有什麼要注意的?

以下是轉貼於http://www.npf.org.tw/post/1/4826

申辦前的注意要點
  銀行業者將房貸綁人壽險,對消費者會有何影響,從《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觀點來分析,有三點是消費者應該要特別注意的

一、房貸綁人壽險,消費者未被告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契約無效。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未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即片面指定銀行自己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此項做法,雖然銀行可以是要保人,而且法律上對於「要保人」和「受益人」,二者皆可以為同一人,但是在此種情況下,由放款銀行為被保險人(借款人)自行投保,又片面指定投保的銀行本身是保險「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且銀行未經徵得借款人書面同意的話,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向消費者盡告知義務,且依現行《保險法》規定,是屬於一無效的契約。

二、銀行不付錢當「要保人」違反《保險法》。
  銀行要求房貸必須「搭配」壽險專案,除了搶當第一順位受益人外,大部分還指定由銀行當「要保人」,此舉已明顯違反《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也使得消費者權益受損。因為銀行在辦理房貸時,拿給借款人簽填的定期壽險要保書時,常要求借款人在要保人一欄必須填寫為該家銀行,消費者若一時不察,事後恐將引發爭議。
  依《保險法》第三條,「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以銀行貸款債權而言,銀行與房貸戶間有保險利益,但保費是房貸戶自己貸款後繳交的,並非由銀行繳交,所以銀行推出這類商品,若由由銀行當「要保人」,而實際上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在法理上確屬違法,主管機關金管會應立即出面暸解並加以管理,否則銀行仍然大作生意、消費者若因貪圖優惠未考慮到衍生的問題,恐怕會爆發新一波的金融消費糾紛。

三、「房貸綁保險」屬搭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所謂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廣義來說,是指合約中有別於商業倫理之限制。《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將其具體化,也就是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所謂搭售,即指事業限制交易相對人要買甲產品時,就一定得買乙產品,否則不予交易。例如購買甲電腦軟體就一定得買甲電腦的硬體。其中甲電腦軟體產品,應屬具強勢市場地位的產品。
  在判斷是否符合搭售之構成要件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 至少存在兩種可分割的商品(或服務),2. 須存在明示或默示之約定買受人無法自由選擇是否向出賣人同時購買搭售與被搭售產品;而在判斷搭售是否違法之標準,應考慮以下因素:(1)出賣人須在搭售產品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2)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 (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為違法)。(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壽險型房貸,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出面瞭解。

銀行應盡告知的義務
  銀行房貸綁壽險是可行的,但具有上述法律風險。為消弭濳在之消費爭議,因此銀行要注意盡到告知義務即揭示的義務,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機會,否則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至於以銀行當要保人,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最後提醒消費者,如果有房貸綁壽險的需要,務必要小心謹慎;如果有任何不瞭解之處,千萬不要冒冒然與業者簽訂合約。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2008年11月刊登於消費者報導雜誌)
原文: 新金融商品──「房貸綁壽險」的風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4826

2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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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瞭解不吃虧,點這裡→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您好
詳細理由可以點我頭像,我會詳細跟您說明唷
--------------------
保險其實就是要注意
1.買的對不對
2.買的夠不夠
3.能不能負擔
希望有機會可以讓我認識您 
祝您有個美好的一天
--------------------

不滿
留言
王子豪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8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房貸壽險就是定期壽險的一種,
定期壽險是每年繳費,
房貸壽是由銀行躉繳給保險公司您每年繳貸款
夫妻有揹房貸就是有家庭經濟責任,
擔心這段時間發生意外才會做這樣的保障。
要被保人都是貸款的人,
受益人由要被保人決定,
建議購買減額,
隨著您房貸額度降低也降低壽險額度。
不會造成太多的預算浪費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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