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就是「保前疾病」,保險公司就是不會理賠(根據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你現在去開刀,也可以認定您當下不清楚這個疾病,所以在健康告知的事項下未告知,是很正常的事情。
這個問題要回歸到如何認定:目前關於這樣的糾紛有三種說法「醫師診斷確定說」、「客觀發生時說」、「外表跡象說」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裡面有提到
目前法院多採「外表跡象說」為大宗(詳細判決可以去司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
所以並不會違反保險法64條的規定,自然也不會被解約。
最後,如果真的需要開刀,還是趕快去處理,以免拖到後面導致病情惡化,得不償失。
(以上均為個人見解,還需要依照個案去做評估) 供您參考,謝謝
不是故意您好:
如果再投保前就有診斷此項目,而且持續追蹤的話!!這在填寫健康告知的時候必須要據實告知,並寫下病名及就診醫院或診所。
如果您真的不知道的話
根據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已知的疾病,未告知的話,可以主張要求不賠。
但根據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所以在您真的不知情的情況下,您有按照正常的事實健康告知的話,並不會讓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最後還是要看保險公司主要認定的結果為主,以上資料也只能當作參考資料,任何主觀意識得依保險公司或申訴法院看法官的決定了。
如果真的要治療,建議您儘早治療對您的身體才是最好的選擇哦!!
我服務於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
如果有更詳細的建議及方向可以點選我的頭像
來信討論再詳細知道您的需求,
再一起規劃屬於您的專屬保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