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不要考慮換個業務...?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是必須賠償之後才取得對第三人的求償權,
而且請求金額不得超過賠償金額,如果保險公司今天只賠八千,
能求償的就只有八千,至於剩下的兩萬你要自己跟對方要,
對方賠完之後,對方再跟他自己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或者經過對方第三責任保險人同意的和解後賠償給你
會選擇乙式不是代位的問題,而是承保範圍較廣,
今天選擇丙式,保險公司一樣是賠給你之後再向對方代位,
所謂代位是指你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移轉給保險人,
不是代替你跟對方要錢,然後再賠給你
最後,乙式自負額最高就是兩萬(目前看過的),目的是有效降低保費,
在可接受的損失範圍內自行負擔損失,符合保大不保小的概念,
如果這次事故後反悔不想要自付額,之後就請保險公司下批單把自負額拿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