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AI)
1、不保證續保
2、意外失能補助(1-11級)
3、意外失能月給付(投保金額*0.83%),最高理賠上限15年
本附約所稱之「失能」,是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一、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
二、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一部分工作。
三、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即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 工作達五十二週以上,且終身無法恢復工作能力、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4、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一個星期給付(投保金額*0.25%),未住院一星期按比例給付
5、意外手術按保單條款內比例給付,若屬上述手術費用表內之八大分類但非該表內所載手術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且性質相同的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但該手術若屬手術費用表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上述之手術費用表並不適用於第十二條之意外雙倍賠償給付。
6、意外雙倍賠償給付,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係:
(甲)乘坐於行駛在固定陸上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乙)在一般載客用升降機車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除外)
(丙)在起火之戲院、旅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時已在建築物內。
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各項保險金,將雙倍給付之。(身故金及失能補助金)
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NAI)
1、不保證續保
2、意外失能補助(1-11級)
3、完全失能月給付、部份失能月給付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一)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
作且無法獲致報酬者,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二)被保險人因本款第一目情形受領意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達二年後,則「完全喪
失工作能力」之定義變更為:「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
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形」。亦即根據醫師的診治結果
及當時的身體狀況,被保險人雖仍然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但卻有能力從事依其教育
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其他工作以獲致報酬時,則不論其是否去從事,即
已不屬本附約所稱之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三級失能程度
之一者,視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其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狀態視為持續,不受前二目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定義之限制。
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係指不能繼續從事一部分之原來工作。
以上是兩張意外的條款不同之處,我的建議是:
1、兩張意外險都不屬於保證續保,在同樣不保證續保的狀況下可以選擇可單獨投保的產險意外險,有很多家保單內容相似可供你選擇
2、NAI完全失能的條款嚴苛,申請理賠兩年後被保險人雖仍然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但卻有能力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其他工作以獲致報酬時,則不論其是否去從事,即已不屬本附約所稱之完全喪失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