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做出回應喔
男 今年6月投保了某家醫療險 在健康告知中 最近兩個月有去耳鼻喉診所看感冒和鼻子過敏 吃藥後已康復 而業務員說感冒和鼻子過敏可以不用告知
基本上只要有健康告知事項上的狀況就必須要填寫(不然健告何必列出來呢)
業務員不讓你填寫只是怕後續核保的條件(除外或加費)你不能接受所以避免麻煩罷了
如果投保後2年內申請肺炎或支氣管炎的理賠 保險公司有調病歷的話 發現投保前2個月有感冒和鼻子過敏的就醫紀錄 這樣算是有隱匿告知而不賠嗎
這問題就跟我們闖紅燈一樣
闖紅燈時有沒有警察在現場,有在現場的話要不要抓你
簡單說保險公司有權利可以調,調了且又是有直接關係自然可以拒絕理賠
以上資訊供您參考
1.如果投保後2年內申請肺炎或支氣管炎的理賠 保險公司有調病歷的話 發現投保前2個月有感冒和鼻子過敏的就醫紀錄 這樣算是有隱匿告知而不賠嗎 ? 還是會被除外?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若未據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保險人之危險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所繳保費,
事故發生後,若該事故與未告知事項間有因果關係者,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惟多次給付型之醫療險實務上為當次理賠後解除,
解除契約為保險法規定之唯一效果,實務上若保險人採對被保險人有利之處置,亦可被接受,如:除外
2. 想請教其他保險公司業務員 實務上 像是我這個案例真的是不用告知嗎 ?
若已痊癒自不影響保險人之危險估計,要被保人自不負告知義務,惟如何證明已痊癒乃日後遇到爭議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3. 2年之後如果申請肺炎或支氣管炎的理賠會不會不賠 ??
基本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俗稱感冒),與肺炎或支氣管炎並非屬同一疾病,雖可能有因果關係,但與保險法第127條但書規定不符,
且若非屬不可痊癒之疾病,保險人對訂約當時已存在嗣後業已痊癒的疾病仍負保險責任,
訂約後業已經過兩年,除非兩年內陸續因相同原因不停就診,否則很難認定與訂約時為同一疾病,
保險人若主張不賠,依法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