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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依保險法第64條解約

本人因應去年底金管會癌症險條件修訂及補足醫療缺口,於107年12月28投保遠❌人壽,主約失能險,附加癌症險,實支實付,重大傷病卡險

108年2月4日因頸部異物壓迫感呼吸困難急診查不出原因,2/12換醫院求診疑似甲狀腺腫瘤後開始接受治療,2/25施行甲狀腺切除手術,3/8確診為甲狀腺癌,領取重大傷病卡

108年3月12日向壽險公司提出申請理賠,5月12日收到保險公司存證信函以保險法第64條,針對投保2個月內是否接受治療未告知通解除契約

回首投保前兩個月:
本人11/7因意外玻璃割傷1cm,縫合3針,回診7次換藥,看過2次感冒

因個人認知的接受治療係住院接受治療或定期追蹤之傷病或既往病史,所以投保當時並沒有太多聯想勾選"否",未無故意隱匿違反告知

已知保險公司目前尚在調閱過去5年病歷,依標準作業流程先發解約存證信函

保障規劃是為了補足缺口,卻因此遭受解約,請問各位前輩
1.理賠的部份是否會受到影響?
2.未告知理虧,保障是否還有機會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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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恩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如果你未據實告知的部分只有玻璃割傷跟感冒,過去五年內沒有甲狀腺相關診療紀錄,你根本不用擔心。
寄存證信函只是保險公司一貫作法,調不到相關診療紀錄還是要理賠。
(交齊理賠文件後超過15日未理賠,保險公司還要額外給付延遲利息(保險法第34條),拖越久保險公司要給付的利息越多。)


1."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你未據實告知的只有玻璃割傷與感冒,與甲狀腺癌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契約有效,要理賠。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可能賠了之後,再來主張因未告知玻璃割傷跟感冒解除契約,但割傷跟感冒也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不影響對價平衡,解除無理由。
2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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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5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專業
用戶 56914
Level 1
MY83未認證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感謝布萊恩專業詳細的回覆



我投保前從未看過甲狀腺方面疾病,只是收到解約存證信函感到錯愕無奈,必竟當初規劃是用來補足醫療缺口,往後已無法再買醫療險



遠X理賠人員表示違反告知保險公司有行使解約之權,目前已收到存證信函請先行解約,理賠的部份尚在調閱病歷中,請問大大我目前該如何挽救解約?





布萊恩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還要麻煩您提供詳細資料喔

加Line:pon5610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5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台南....布萊恩...該不會是鵬宇兄吧?
買保險找保經,細比較真放心-BIN- 給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彰化縣

這個會拖很久 你要有心理準備

我覺得這一張保單最後還是會被取消, 如果之前的就醫 沒有任何原因導致這一次的癌症 的發生,
理賠的部分可能沒有問題, 重點在於5年內是否有 
因為甲狀腺的問題有就醫的紀錄 或者是相關的連帶關係我覺得這一張保單最後還是會被取消,
如果之前的就醫 沒有任何原因導致這一次的癌症 的發生, 理賠的部分可能沒有問題,
重點在於5年內是否有 
因為甲狀腺的問題有就醫的紀錄 或者是相關的連帶關係

2
不滿
留言 1
用戶 56914
Level 1
MY83未認證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您好,我投保前從未看過甲狀腺方面疾病,只是收到解約存證信函感到錯愕無奈,必竟當初規劃是用來補足醫療缺口,往後已無法再買醫療險,衷心希望能挽回解約

用戶 47400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寶寶心理苦您好:我有一位客戶案例跟您的狀況類似,因該名客戶在投保前有"精神疾病",但是客戶本身並不知情,加上醫生從未告知客戶本身具有精神疾病,因此客戶在健康告知中階勾選否。

兩年後客戶因頸椎人工關節置換申請理賠,遠X人壽一樣依照保險法第64條主張解除契約,不過我們一樣依照保險法第64條中:"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向遠X公司抗辯,最後該保險公司補足延滯息加上實支實付的理賠金。

不過契約也依照保險法第64條中"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主張尚未超過兩年時效故解除契約。

以此案例可推估,您的案件是可以理賠下來的,不過您的契約沒意外會被解除~以上僅供參考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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