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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如果你未據實告知的部分只有玻璃割傷跟感冒,過去五年內沒有甲狀腺相關診療紀錄,你根本不用擔心。
寄存證信函只是保險公司一貫作法,調不到相關診療紀錄還是要理賠。
(交齊理賠文件後超過15日未理賠,保險公司還要額外給付延遲利息(保險法第34條),拖越久保險公司要給付的利息越多。)
1."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你未據實告知的只有玻璃割傷與感冒,與甲狀腺癌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契約有效,要理賠。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可能賠了之後,再來主張因未告知玻璃割傷跟感冒解除契約,但割傷跟感冒也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不影響對價平衡,解除無理由。
感謝布萊恩專業詳細的回覆
我投保前從未看過甲狀腺方面疾病,只是收到解約存證信函感到錯愕無奈,必竟當初規劃是用來補足醫療缺口,往後已無法再買醫療險
遠X理賠人員表示違反告知保險公司有行使解約之權,目前已收到存證信函請先行解約,理賠的部份尚在調閱病歷中,請問大大我目前該如何挽救解約?
還要麻煩您提供詳細資料喔
加Line:pon5610